酒驾醉驾行为违纪违法,对个人、家庭、组织乃至社会都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。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,增强党员干部党纪意识和法治观念,坚决遏制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,集团纪委、监察专员办公室再次提醒,各级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摒弃侥幸心理,严守纪律红线,切实维护党员干部形象。
集团全体党员干部员工要做到——
严禁酒后驾车;
严禁乘坐明知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的车辆;
严禁明知他人饮酒仍提供车辆或怂恿其驾车;
严禁使用公务车辆参与私人聚会并饮酒;
严禁将公务车辆借予他人用于酒驾醉驾。
本人或分管领域发生酒驾醉驾后应主动向单位报告,并配合公安机关和纪检机构开展调查。
集团各级党组织要做到——
提高政治站位,强化责任担当。不折不扣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,“一把手”要自觉扛牢第一责任人责任,分管领导要履行好“一岗双责”,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,加强对分管领域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,督促提醒员工主动远离违规“酒局”“饭局”,对发现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及早提醒、早制止、早纠正。
强化纪法教育,筑牢思想防线。近期要开展一次严禁酒驾醉驾纪律法规的学习教育,引导广大员工深刻认识酒驾醉驾问题的不良影响,坚决摒弃侥幸心理,严格遵守党纪法规,形成“开车不饮酒、饮酒不开车”的高度自觉。
加强日常监督,严肃执纪问责。集团各级纪检机构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,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查处力度,坚决做到发现一起、从严查处一起、通报曝光一起,绝不姑息。同时,对教育提醒不到位、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,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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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、公职人员
酒驾醉驾法律纪律责任解读
一、酒驾(血液酒精含量≥20mg/100ml,<80mg/100ml)
1.行政处罚—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: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2.党纪处分——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条: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,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,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、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,损害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二、醉驾(血液酒精含量≥80mg/100ml)
1.刑事责任—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,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并处罚金:(1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(2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(3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(4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2.党纪处分——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: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(含宣告缓刑)的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3.行政处罚—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: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4.政务处分—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十四条: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(含宣告缓刑)的,予以开除。
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/100ml以上不满150mg/100ml,且不具有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节,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后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。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对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决定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后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》第九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。
来源:武汉投控集团